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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南非对中国轮胎出口反倾销首战告捷
发布时间:2007/04/12    作者: 无    来源: 本站 订阅

  2005年,由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及大陆4家在南非的公司,在南非发起对中国出口到南非的轮胎反倾销。2005年10月2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决定立案调查。我国成山、三角等9家轮胎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接着,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首次以协会的名义做无损害抗辩。2006年7月27日,ITAC作出决定,明确成山、三角、佳通、风神4家公司不存在倾销,对轮胎进口实行零关税。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在小耘律师事务所协助下继续做工作。2007年4月10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对原产自或进口自中国的轿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卡轮胎反倾销调查做出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对所有中国轮胎企业不征收反倾销税。   ITAC认为,虽然南非国内轮胎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但是上述损害与中国轮胎产品的出口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1.南非申请人基本不生产斜交胎。   2.南非申请人在轮胎出口市场上遭受了损失。  3.不构成中国轮胎的进口量增长迅猛,挤占了南非申请人的市场。   4.南非申请人本身是南非最大的轮胎进口商,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进口轮胎。   5.中国重卡轮胎不仅在南非维修市场有销售,在南非原配套市场也有销售,南非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在原配套市场受到了实质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