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今后,新建、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项目,将鼓励采用无害化回收、环保型利用方式,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必须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新建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4月23日,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七届八次理事扩大会议上传出信息,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已完成对工信部制定的《废轮胎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简称《准入条件》)的意见反馈工作,日前已正式将《准入条件》上报工信部,预计年内即将出台。
《准入条件》强调,已经建立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橡胶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橡胶部分100%利用,对废轮胎橡胶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并100%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能耗限定为:通用型再生橡胶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900千瓦时/吨,通用型橡胶粉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废轮胎橡胶热裂解加工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200千瓦时/吨。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和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设备。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力化学法、动态法以及鼓励使用常压法,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和烟气处理装置;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溫法,精细胶粉鼓励采用冷冻法,加工过程实现连动化、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热裂解企业采用降温负压催化裂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准入条件》要求,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的主要生产、检测、实验设备及公用工程、生产辅助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废轮胎橡胶破碎处理厂房(区)应设置集尘设备,粉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再生橡胶生产企业脱硫装置、热裂解处理裝置正式运转后,必須由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在设备排放口分别采样,进行全分析检测,检测结果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实施有效的过程控制,保留运行记录。此外,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必须建有废水循环处理池,将废水循环利用,严禁排放。废轮胎橡胶加工处理工艺设备中嗓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鼓励使用噪音达标设备。在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准入条件》还强调,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在准入条件执行2年内应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相关要求,否则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或责令企业关闭。县级以上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捡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信部将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名单,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经营活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政策的实施将大幅提高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运行程度,提高行业工艺技术和清洁生产水平。中橡协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秘书长曹庆鑫表示,协会今后还将继续积极组织推广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同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杨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