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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2012年对印出口炭黑0.51万吨
发布时间:2013/03/15    作者: 无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订阅

近日,印度相关方面发布对中国炭黑发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结果,将对进口自中国的炭黑征收反倾销税。据此,龙星化工3月14日发布如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获悉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对来自中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及泰国的炭黑产品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做出裁决,中国相关对印出口炭黑的企业将被征收每千克0.423美元的反倾销税。目前该裁决尚未由印度海关公告并实施。

本次终裁系对2009年印度对中国炭黑反倾销案的期中复审的仲裁结果。参照本公司2011年12月10日第2011-068号《关于印度对中国炭黑发起特保调查的公告》,该事件经过如下:

2009年,印度商工部对来自中国、俄罗斯、伊朗、澳大利亚、泰国、马来西亚等6国的炭黑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0年1月28日,印度海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澳大利亚、伊朗、马来西亚、俄罗斯和泰国的炭黑征收从量反倾销税,征税期为5年;

2011年8月,由印度轮胎制造商协会向印度商工部申请,针对2009年印度商工部对中国、俄罗斯、伊朗、澳大利亚、泰国、马来西亚等6国炭黑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进行期中复审;

2011年12月2日,在反倾销案复审期间,印度保障措施局对产于中国的橡胶用炭黑启动特殊保障措施调查;

2012年7月31日,印度保障措施局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炭黑特保调查终裁,建议征收特别保障税,征税期为3年,从价税率分别为第1年30%,第二年25%,第3年20%;

2012年10月5日,印度海关公告征收特保关税。鉴于中国炭黑产品将同时被征收特保关税和反倾销税,特保调查机关决定,在执行时应用上述税率减去各企业适用的反倾销税数额,来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特保关税数额;

本公司2012年销售情况:总销售量33.14万吨,其中,出口炭黑7.6万吨,出口印度地区0.51万吨(以上销量数据未经审计),印度市场的出口量占公司炭黑销售总量的1.54%。

印度对其本国炭黑市场的保护措施对本公司的影响很小,但对国内炭黑企业进一步开拓该国炭黑市场将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