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会员行为,树立橡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则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章程》,结合我国橡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 惩戒内容
第二条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聘请橡胶、精细化工、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行业自律惩戒委员会。
第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惩戒:
(一)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争对手的;
(二)生产伪劣产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企业违法操作规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节能规定,严重浪费资源和能源的;
(五)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拒不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
(八)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
(九)向协会和主管不恩提供各种虚假材料的。
第三章 惩戒种类和程序
第四条 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协会秘书处受理的投诉举报,政府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和日常督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对常务理事会批准调查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调查时应遵守调查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有关会员单位应当配合调查。
第六条 对经查证属实确有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并载入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记入电子档案;
(四)网上公示;
(五)行业内通报批评;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 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惩戒的决定。惩戒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并载入诚信档案。
第九条 作出训诫、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决定的,由常务理事会指派专人向被惩戒宣读。
作出记入电子档案决定的,将作出年审依据之一。
作出网上公示决定的,在本协会网站登载。
作出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决定的,印发给各会员单位并在本网站登载。
第十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惩戒:
(一)伪造、篡改。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挠、不配合检查的;
(三)打击报复检查人员、投诉举报人员和本协会工作人员的;
(四)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惩戒行为的;
(五)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应予惩戒行为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受到惩戒的会员对惩戒不服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