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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W:申请将拖车轮胎排除在双反产品范围外
发布时间:2014/08/25    作者: 杨宏辉    来源: 中国橡胶网 订阅

中国橡胶网讯    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消息,在美对华乘用及轻卡轮胎双反案件调查程序中,经过中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努力,8月21日,美国申请方钢铁工人联合会(USW)通过律师向美国商务部正式递交书面意见,提出符合某些条件的拖车和ATV轮胎应该排除在涉案产品范围外,同时对涉案产品的海关税则号也作了修改。这是中国橡胶行业在双反案件中取得的一个阶段性胜利。

8月14日,中方律师以五矿商会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名义,向美国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涉案产品范围的书面评论意见,指出现有产品范围错误地包括了拖车轮胎,要求予以澄清排除。同时,多家美国进口商及拖车、房车制造商协会也在同一天向美国商务部递交了评论意见。中方在评议中特别指出赞同一家美国进口商的主张,把标有“仅供拖车使用”标识的拖车轮胎排除在涉案产品范围外。

在中方和美国多家进口商的压力下,USW律师在与美国商务部官员的会面中,承认之前申请的产品范围不够严谨,把不属于轿车、轻卡车轮胎范围内的拖车轮胎和ATV轮胎也包括在涉案产品范围之内。

据了解,在制造和销售过程中明确仅用于拖车的轮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排除在涉案产品范围外:胎壁上注明的尺寸和载重量标识在TRA年鉴的ST轮胎章节中出现;胎壁上标有“ST”;胎壁上注有“仅供拖车使用”字样;胎壁上标有速度等级,且低于每小时81 英里。

同时,在制造和销售过程中明确仅用于非公路用的轮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排除在涉案产品范围外:胎壁上注明的尺寸和载重量标识在TRA年鉴的非公路轮胎、农业轮胎、工业轮胎和ATV轮胎的章节中出现;胎壁上标有“不可用于公路”字样;胎壁上标有速度等级,且低于每小时55 英里;轮胎显示某种非公路用的可知别特征。

此外,对于涉案产品的海关税则号,美方申请人删除了4011.99,代之以4011.99.45.10、4011.99.45.50、4011.99.85.10和4011.99.85.50。

另据悉,目前美国商务部的调查程序仍在进行中。在美国商务部明确排除拖车轮胎和ATV轮胎之前,中国即使只有一个企业仅出口这些轮胎到美国市场,仍然需要填答美国商务部下发的区别税率申请问卷。而那些既出口拖车胎,也出口轿车和轻卡车轮胎的企业,则不管产品范围是否改变,仍然需要继续应诉美国商务部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