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取三方面措施应对美国对我国轮胎“双反”
一、美国“双反”关上了我国轮胎出口美国市场的大门
对我国绝大多数轮胎企业来说,美国“双反”等于关上了市场的大门。受此影响,近半年来我国轮胎企业库存激增,平均开工率已从案件前的90%锐降至55%左右,轮胎及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都面临巨大压力。
由于轮胎是橡胶工业的龙头行业,其运行状况还直接影响到上下游众多配套行业,保守估计,上下游逾100万产业工人的生计将受影响。
更值得注意的是,若国家不及时出面,对美国这种严重违反WTO规则的做法进行反制,其对我国轮胎业的打击手段,还会如法炮制到其他产业,并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引发更多其他国家效仿,对民族实体工业造成全面冲击!
二、美国“双反”初裁严重违反WTO规定,立案及调查无公正可言
美国商务部对我国轮胎企业的初裁严重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6.10条规定:主管机关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
然而,西方国家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一直对中国实施“分别税率测试”(美国)、“分别裁决测试”(欧盟),如此做法纯属主观武断、不讲道理,更无公正可言。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
1.此案的申请人是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并无一家美国本国轮胎企业加入对中国轮胎“双反”案件的诉讼,表明美国轮胎生产商并不认为其遭受进口中国轮胎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2.此次“双反”是在美国轮胎业获得历史最高利润时段(2011~2013年,利润为38.8亿美元)发起的,表明中国出口轮胎没有影响美国轮胎生产商的利润。
3.美国进口数据显示,其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涉案轮胎数量远高于从中国进口的数量,仅2013年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涉案轮胎就是中国进口数量的2.3倍。这表明,美国轮胎市场若说受到影响,亦主要由其他国家而非中国输美轮胎造成。
为此,袁仲雪建议:
1.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有效沟通,争取终裁取得较好结果。我国政府的态度与磋商力度,对“双反”案的最终结果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商务部在7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做出终裁前,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渠道谈判交涉,严正表达我国政府的立场,影响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
2.提高轮胎出口退税率,实行全额退税。目前企业购买轮胎原材料的增值税基本为17%,在本土销售轮胎也征收17%的增值税,但可从销项税额中直接抵扣进项税;而出口轮胎却只有9%的出口退税率。
17%和9%之间的差额(即增值税不得免抵退税额)不仅增加了出口企业的负担,也被美国商务部在计算我国轮胎所谓的“倾销幅度”时恶意利用:其自2013年开始实施新政策,在计算出厂水平上的出口价格时,会从产品的毛出口价格中扣除中国产品出口时的“增值税不得免抵退税额”,即8%。如此,不仅使我国涉案企业的产品在出厂水平上的出口价格显著降低,还导致“倾销幅度”大幅上升。
美国商务部也正是利用我国这一政策,使中国企业在开始应诉时就处于天然不利地位。因此,鉴于我国轮胎业目前的危局,建议国家提高轮胎出口退税率,实行全额退税。
3.政府对美国采取必要的、强有力的反制措施。如对农产品、机械、飞机等从美国进口的产品提高关税或限制数量。对美国滥用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以迫使美国商务部最终改变初裁结果。
在本次人大会议上,袁仲雪还提出了《限制垃圾焚烧发电大力支持垃圾循环利用项目》、《加快推广RFID电子标签在轮胎上使用》2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