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橡胶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0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2014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4月2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5年2月21日,商务部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美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锦纶6切片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商务部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