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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No 1272/2013条例对橡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6/10/24    作者: 无    来源: 中国橡胶网 订阅

中国橡胶网讯  多环芳烃(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简称PAHs)是指分子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苯环的碳氢化合物,可分为芳香稠环型及芳香非稠环型,是最早被认识的化学致癌物,也是目前发现数量最多,环境分布最广,与人类关系最密切的一类致癌物。多环芳烃可经过皮肤或肺吸收引起皮肤癌、肺癌、胃癌等,有证据表明空气中苯并芘与皮肤癌、肺癌有明显正相关性。美国、德国、中国等众多国家已经出台法规或标准控制和监管多环芳烃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2014年8月,德国技术设备及消费品委员会(ATAV)重新对需要进行GS认证的电子电器、玩具、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等产品的多环芳烃进行管控要求,并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此外,德国也向欧洲化学品委员会(ECHA)递交提议认为除橡胶轮胎外,其他橡胶塑料产品中的多环芳烃可能也会通过吸入、皮肤接触等途径,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欧洲化学品委员会也认为在现实最恶劣的使用条件下,《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法规附件17中关于多环芳烃的监管范围和阈值限量可能会对人类造成伤害,并于2013年12月6日发布了(EU)No 1272/2013条例。监管范围从原轮胎或轮胎零件,扩展到所有可能使用橡胶材料的家用工具、运动器材、服装、表带、玩具等;限制阈值除原法规要求的轮胎或轮胎零件仍要求不得超过1mg/kg的BaP或总PAHs不超过10mg/kg,再生胎及胎面所含填充油超过上述阈值不可再投放市场外,补充了原法规未要求的直接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橡胶产品,阈值更新为制品中任何PAHs不得超过1mg/kg,玩具或其他儿童用品不得超过0.5mg/kg。此次橡胶制品中多环芳烃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与皮肤、口腔接触的橡胶制品,限制阈值的大升级势必会给橡胶制品输欧企业带来不小的影响。
 
(EU) No 1272/2013是什么
2013年12月6日,欧洲管理委员会发布了 (EU) No 1272/2013条例,它主要是针对原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0条关于PAHs内容的修改,新增了5、6、7、8共四条款项(见表1),并且该条例已于2015年12月27日起正式实施。
 
表1      (EC) No 1907/2006 附件17 第50项修订

附件17 第50项
新增款项
受限制的多环芳烃(PAHs)
苯并芘(BaP),
CAS号:50-32-8
苯并芘(BeP),
CAS号:192-97-2
苯并蒽(BaA),
CAS号:56-55-3
屈(CHR),
CAS号:218-01-9
苯并荧蒽(BbFA),
CAS号:205-99-2
苯并荧蒽(BjFA),
CAS号:205-82-3
苯并荧蒽(BkFA),
CAS号:207-08-9
二苯并蒽(DBAhA),
CAS号:53-70-3
5. 物品中能直接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橡胶或塑料部件,在正常或合理的使用条件下,列表中任意一种PAHs的含量超过1mg/kg(重量计,占部件的0.0001 %),此物品将不得上市。 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产品:
-运动器材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球拍-家用器具、手推车、步行支架-家用工具
-服装、鞋类、手套、运动服装 -表带、腕带、面具、头箍
6. 玩具,包括儿童运动器材和儿童用品,如果其中的橡胶或塑料部件能直接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在正常或合理的使用条件下,列表中任一PAHs的含量超过0.5mg/kg(重量计,占部件的0.00005 %),将不得上市。
7. 第5条和第6条的内容,不适用于在2015年12月5日前首次投放市场的物品。
8.到2017年12月27日,委员会依据最新的科学信息,审核第5条和第6条中的限值,包括PAHs的迁移,可替代原材料的信息,适当情况下,会修订以上条款。

(EU) No 1272/2013条例对苯并花(BaP)、苯并芘(BeP)、苯并蒽(BaA)、屈(CHR)、苯并荧蒽(BbFA)、苯并荧蒽(BjFA)、苯并荧蒽(BkFA)、二苯并蒽(DBAhA)这8项PAHs物质进行限制,适用范围由原先仅针对轮胎制品中填充油扩展到运动器材、服饰鞋类、儿童运动器具、儿童用品、家用器具等,如表带、球拍等,在可预见的情况下,若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直接长期或短期持续接触的部件,其PAHs的限制阈值调整为1mg/kg,其中儿童用品和儿童运动器材阈值更是降低到了0.2mg/kg,详见表2。
 
表2      (EU) No 1272/2013条例的变动

对象
范围
阈值
原要求
轮胎制品中的填充油
1mg/kg的BaP或受限PAHs的总量超过10mg/kg
1272/2013
橡胶、塑料部件
—1mg/kg或0.5mg/kg(针对儿童用品和儿童运动器材)

 
(EU) No 1272/2013对橡胶行业影响
(EU) No 1272/2013条例正式实施后,不仅仅是轮胎制品中的填充油需要关注多环芳烃(PAHs)的含量,其他橡胶制品企业,如电子产品的保护套、智能手环、婴儿学步车、笔记本等含橡胶部件的生产贸易企业,在出口欧洲时都需要关注产品及零部件中是否含有多环芳烃物质并严格控制其含量。此外,受到欧盟最高法院(ECJ关于危害物质含量应依据零部件而非产品整体的判决影响,我国相关的橡胶制品零配件生产企业可能受到来自欧洲等地买家关于多环芳烃含量限制的要求。
橡胶是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材料,也是国际公认的战略物资,这一关于橡胶制品的中多环芳烃限制的正式升级势必给橡胶产品行业,尤其是非轮胎类橡胶制品企业的出口带来巨大影响,这些企业因前期未被纳入REACH法规附件17的管辖范围,法规内容不熟悉,法规应对经验不足,过渡时间短等诸多因素会让橡胶产品的出口困难重重。
 
如何应对(EU) No 1272/2013
关于如何确保出口产品不会被下架、召回或遭买家退货,建议橡胶生产企业在贸易前开展自查,确定自身产品是否被列入法规监管范围内。如台州某橡胶密封圈的生产商出口爱尔兰,因密封圈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直接与皮肤或口腔直接长期接触或短期重复接触,且爱尔兰没有特殊严格要求,根据REACH法规(EU) No 1272/2013条款,其不属于被监管范畴,无需遵从该条款要求。
常见的解决方案是通过检测等手段获取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数据信息,但橡胶制品种类繁多,利润不高,重复、多次的测试可能会造成产品成本的增加,建议橡胶制品企业尽早自查,从原材料端控制多环芳烃的引入,从而尽可能降低产品的检测成本和贸易风险,通过全物质拆解(Full Material Disclosure,简称FMD)等方式来完成产品关于多环芳烃的要求。即原材料端引入未超标的多环芳烃,生产工艺过程中引入未超标的多环芳烃,通过企业专家或第三方法规认证评估机构来完成产品的评估,即可免去重复不必要的测试。具体的企业自查合规流程见图1。
 
 
 
图1   应对EU 1272/2013 企业自查合规流程
 
结论
我国是橡胶轮胎及橡胶制品的生产大国,更是橡胶轮胎及橡胶制品的出口大国。自1979年欧盟首次开展对华反倾销调查以来,中国已经遭受来自各国高达800多起的“两反两保”调查,被征收特别关税、配额,损失千亿美元,我们买到了应对的经验和教训,“两反两保”案件也有了下降的趋势。而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通过不断扩大其监管范围,降低限制阈值,其频繁的更新频率大有取代“两反两保”,成为更难应对壁垒的趋势。
REACH法规(EU) No 1272/2013条款首次把除橡胶轮胎外的其他橡胶制品纳入监管范畴,并降低多环芳烃(PAHs)的限制阈值,这对于橡胶制品对外出口企业来说是个极大的挑战。为避免出口欧盟可能遭遇的贸易损失,建议企业在出口前做好自查工作,遇到买家不合理要求或应对产品技术贸易突发事件时,向专业从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咨询获取协助,降低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