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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控美违反WTO原则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6/11/07    作者: 无    来源: 中国经营报 订阅

近日,中国在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争取公平待遇方面取得重大成果,WTO专家组认定美对华发起的分别税率(歧视性的拒绝给予中国出口企业分别税率)、反倾销措施在目标倾销(针对特定类型产品倾销认定和倾销幅度计算)等做法上违反世贸规则,裁定美方13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资深国际贸易专家、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律师告诉记者,“本案是专家组裁决,从WTO程序而言,美国还可以上诉。但是对于单一税率问题,由于上诉机构此前已经在欧盟紧固件案中做出了类似裁决,因此美国在上诉程序中翻牌概率几乎等于零。”

根据商务部公开的消息显示,该胜诉案件涉及到了13个反倾销原审案件、25个反倾销的复审案件,累计涉及金额高达84亿美元。在WTO专家组的裁决生效后,这些案件都将得到“翻案”。

“不仅如此,该案的重大意义还在于美国必须修改相关政策和立法,今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和裁决中将不能再进行分别税率审查,歧视性的拒绝给予中国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应诉企业分别优惠税率资格。”张毅律师表示。

美国以反倾销为名向中国企业征收高额税收

在过去的几年中,美国以反倾销为名对中国的产品征收高额税收。像铝材、钢铁、太阳能产品等多个中国行业被美国列为倾销行业。不久之前,美国指责中国出口的各种钢材获得了256%的政府补贴,决定将中国冷轧钢反倾销税率提至522%,这大大提高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价格。

“事实上,凡是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包括机电、轻工、纺织、轮胎、钢铁、太阳能等,几乎所有产品都遭受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并承受了严重的反倾销税率。”张毅律师告诉记者。

其中,轮胎更是遭受反倾销的大户,双钱轮胎法律总监孙泳告诉记者,“从2006年开始,美国对中国轮胎企业几乎使用了所有的贸易制裁措施,涉及特保、反倾销、反补贴、337(法案)等,同时,几乎囊括了全部轮胎种类。”

孙泳告诉记者:“在2014年年初的OTR(新充气非道路用轮胎)第五次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中,美国商务部对双钱公司认可的倾销幅度为百分之零点零零几,几乎为零,实地核查进一步确认了情况属实,但即便如此,美国商务部也武断地以双钱国有持股的身份裁决反倾销税率按照当时的最高税率执行。当时强制应诉的企业有两家,双钱虽然进行了应诉,但没有像以前一样拿到分别税率。”

不过,让双钱等中国出口企业大跌眼镜的还在后面,在此后的在美国对华轿车和轻卡轮胎(PCR)发起反倾销调查中,美国进一步收紧了分别税率的给予。

在OTR案件中,“双钱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占比达到了66%,超过了50%,所以不能享受分别税率,如果双钱的国有持股小于50%,就可以被认定为受市场影响的企业,获得分别优惠税率。”

但到了PCR案件中,17家应诉企业被拒绝给予分别税率,这17家企业中,只有6家企业有国有股的成分,其他11家民营企业因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受政府约束或影响”,也没有获得分别税率的资格。

孙泳告诉记者:“PCR案件的无损害裁定及抗辩我都在现场,我们的律师准备了详细的素材和抗辩理由,但是最终仍然是这个处罚结果。这一次,美国商务部的态度是只要是国有企业,无论参股比例是多少,都不能再拿到分别税率。”

不仅如此,11家民营企业因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受政府约束或影响”也开始受到美国越来越严苛的贸易法律的限制。这意味着,美国商务部门对华出口企业的限制开始变得越来越严格。

在孙泳看来,“双钱虽然是国有控股企业,但同样也是上市公司,拥有市场化的法人治理机制,股东只是按照股权占比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累计投票制以及小股东保护的机制,美国不应该以‘国有’的视角来歧视双钱,这种做法是没有说服力的。”

在前述美国诉讼无果的背景下,双钱公司通过张毅律师联系到了中国商务部,开始寻求WTO的上诉之路。国家商务部就美国在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适用的部分做法,已经向WTO争议解决机构起诉(DS471),并且设立了专家组。经过努力中国商务部最终将双钱公司新充气非道路用轮胎(OTR)的第五次行政复审的裁决也纳入了起诉的证据材料范围,也就是此次WTO反倾销诉讼中涉及到的25件复审案件中的一件。

 分别税率问题胜诉

10月19日消息显示,WTO专家组认定美对华发起的分别税率(歧视性的拒绝给予中国出口企业分别税率)、反倾销措施在目标倾销(针对特定类型产品倾销认定和倾销幅度计算)等做法上违反世贸规则。

对此,张毅律师告诉记者,“世贸组织的这一裁定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因为涉及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这种根本改变意味着过往美国反倾销税的正当性存在很大疑问,未来也难以像现在一样针对中国多个行业实施高额反倾销税。 ”

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WTO专家组首先审查了美国的“单一税率假设”是否是“普遍和被预期适用的标准(a norm of general and prospective application)”,从而构成一项可以在世贸争端解决机构被起诉的措施。

大量的案例表明,美国自1991年起就开始持续“普遍”采用“单一税率假设”的做法,而且美国无法指出自1991年开始在哪些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案件中没有采取“单一税率假设”。并且该做法得到了美国司法裁判的认可。

专家组指出,每一个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都可以“预期”自己将填写分别税率问卷,并接受分别税率调查。因此,认定“单一税率假设”是“普遍和可以被预期适用”的,因此可以作为一项在世贸争端程序中被起诉的措施。

而在“单一税率假设本身是否违法”的问题上,WTO本案专家组大量引用了欧盟紧固件反倾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认为,无论是WTO反倾销协议,还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都不支持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该给予单一税率的做法。

作为该案参与律师的张毅告诉记者,“WTO中国诉美反倾销案专家组承继了紧固件案的上诉机构的观点,即中国加入WTO议定书15条做出的承诺是有限的,即仅仅限于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采用替代国的做法,但是对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其他方面,包括单一税率,中国都没有做出承诺。所以专家组裁决,美国单一税率假设的做法是违法的。”

由此,单一税率的实施也就涉嫌违法,WTO专家组认为,“中国起诉的13件反倾销原审调查,美国都实施了单一税率假设,因此都是违法的。”

“中国还起诉了25起反倾销的行政复审调查(包括OTR 第五次行政复审,即双钱被给予单一税率的这次复审),类似的,专家组认为,在这25起复审中,分别税率的给予也都是需要基于企业的申请,因此,单一税率的假设也都适用于上述复审案件,因此美国的做法也都是违法的。”

 扫清应诉最大障碍

孙泳告诉记者,“该案意义重大,对于该案,我有很多话说。在此之前,由于美国拒绝给予中国出口企业分别税率,导致中国企业应诉与否面临的都是一样的高税率,最终的结果是应诉不积极,对美国出口面临越来越高的税率。

“但是WTO的裁决生效之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和裁决中将不能再进行分别税率审查,歧视性的拒绝给予中国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分别优惠税率资格。所以,从广大的行业和企业利益出发,中国企业仍应该积极应诉。”

谈及该案对双钱公司的影响,孙泳告诉记者,“目前OTR第五次行政复审都也已经被WTO裁决违法,一旦报告被WTO通过,美国就必须撤销或者修改新充气非道路用轮胎案(OTR)第五次行政复审中对于分别税率的错误认定,双钱将在再调查程序中获得分别优惠税率。”

“同时,由于时间关系,本案尚未包括对华PCR和TBR轮胎案,美国虽然不需要直接修改对华PCR和TBR中的裁决,但是在复审中,美方也必须给予双钱分别优惠税率。”

应该说,这个结果,中国企业争取了足足将近三年的时间。中国商务部资料显示,中国于2013年12月向WTO提起诉讼,控诉美国商务部在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认定倾销的标准对中国企业不公平,对中国企业的商业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也违背WTO的公平贸易原则。

不过,该案目前仍在上诉阶段,按照律师的分析,“美国在上诉程序中翻盘概率几乎等于零,预计报告将于2017年上半年获得WTO通过。美国的再调查程序也将于2017年下半年启动,并有望于2018年宣布再调查结果。”

“如果美国不上诉或者上诉后败诉,美国将面临着执行的问题:首先,美国必须修改反倾销相关法规政策和反倾销手册关于单一税率假设的有关内容;其次,美国对于起诉涉及的原审13起案件,必须发起再调查程序,对于单一税率假设问题进行纠正;再次,美国对于起诉涉及的复审25起案件,也应当发起类似的再调查程序予以纠正。”

更重要的是,今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和裁决中将不能再进行分别税率审查,歧视性的拒绝给予中国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应诉企业分别优惠税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