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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将严惩贩售“过期轮胎”
发布时间:2016/11/14    作者: 无    来源: 聚胶 订阅

 

日前,台湾经济部标淮检验局宣布,明年1月起强制检验汽车轮胎“制造日期”,凡查到贩售逾6年轮胎不改善的业者,最高罚150万元。
最近几年台湾爆胎事件频传,甚至有消费者买到存放9年的“新胎”,台湾立委去年即要求须管制市售轮胎保存期限。标检局副局长庄素琴说,1980年时汽车轮胎就列为“应施检验项目”,厂商出厂都需符合国家标淮,但并没有强制检验贩售日期。这次为保护消费者行车安全,决定把轮胎制造日期强制纳检。
官员说,过去在汽车轮胎店、卖场确实都查获过贩售逾6年以上的轮胎。这次处罚逾期轮胎罚则分两部分,明年起查到生产逾6年以上轮胎,厂商须强制回收,违反者将依《消费者保护法》开罚6万到150万元。至于2017年后进口或生产轮胎,未来如有过期,则依《商品检验法》开罚1万元到10万元。
该局也呼吁民众,购买车胎时察看侧边制造日期,有4位数字,前2个为生产周别,后两个为生产年份。如“0416”为2016年第4周生产,如发现过期可通报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