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进行了解读。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即抵免税额按境外子公司当地税率计算得出,再参照本国税率、抵免限额综合得出可抵免税额。同时,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也就是说企业享受抵免税额计算区间不超过其控股孙公司。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一是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二是抵免层级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
为此,《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很多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需要专门架设中间层企业,现行抵免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通知》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据介绍,2017年8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项政策是其中一项。另外两项政策,一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二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