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韩、日丁腈橡胶需向海关提供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8/07/26 作者: 无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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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公告明确,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倾销。
公告显示,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丁腈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要求,自2018年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丁腈橡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