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2018年第4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肯定性裁定,决定自8月2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23.1%-75.5%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75.5%
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75.5%
欧盟公司:
1.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ExxonMobil Chemical Limited)——71.9%
2.阿朗新科比利时有限公司(ARLANXEO Belgium NV)——27.4%
3.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71.9%
新加坡公司:
1.阿朗新科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RLANXEO SINGAPORE PTE.LTD.)——23.1%
2.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45.2%
有行业人士表示,国内轮胎企业使用名单中企业的卤化丁基橡胶产品的情况较为普遍,这部分反倾销税额或将转嫁到企业的采购成本中去。
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8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