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3/350/AD18R2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反倾销案作出反规避终裁征税决定,对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出口的载重轮胎征收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确定的14.79%~35.35%反倾销税,措施自发布日起3个月后生效。
本案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 70 990 9项下的产品,适用于货车、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自卸车、拖车和半挂车车轴。
不同于该案的是,欧亚卡客车轮胎同时也在进行反倾销复审案的应对,该复审是由欧亚经济联盟国内市场保护部主动提出的,调查理由为欧亚经济联盟轮胎市场条件的变化,即由于轮胎和原材料供应方面的物流问题以及供应商结构的变化、汇率的剧烈波动、原材料价格的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了欧亚经济联盟市场上卡客车轮胎供应量变化,需要重新评估目前的措施水平。据中橡协工作人员按照调查程序推测,预计调查机关将在本月发放终裁前基础事实披露。
案件前身: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
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8日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
2021年7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公告,维持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税不变,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和4011209000。
2022年3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载重轮胎启动反规避调查。
2022年10月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反规避终裁披露,裁定涉案产品通过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的形式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以规避反倾销税,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